沪音委〔2020〕4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为“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出席人员
出席上海音乐学院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的人员为协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协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
二、议事规则
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会议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决策前置环节,会议相关议题通过后通报书记办公会,报告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并形成党委常委会决议。
三、议事范围
分析学校科级干部队伍现状、审议讨论科级干部晋升、任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议事规程
1.会议议题由党委组织部及人事处提出,由组织部部务会议动议并研究确定会议议题,上报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审议。
2.会议召开时间由协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会议由协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4.会议至少有4名以上成员参加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协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请假,酝酿情况会后应征求未出席成员的意见。
5.会议议事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各抒己见,充分酝酿。协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要善于集中各方意见,在综合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上报书记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经过讨论酝酿后仍然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6.会议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酝酿研究的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
五、议事要求
1.参加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属党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