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9浏览次数:17

沪音委2020〕5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285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聘任制)(以下简称为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校内外企业等兼任职务。

第二章 兼职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校外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到校属企业垂直兼职,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上海音乐学院资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按照有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操作。在校属企业垂直兼职的领导干部,在校外企业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兼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领导干部的兼职申请(上级任命除外),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和撰写《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兼职承诺书》,提供拟兼职单位意见、邀请函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基层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交由组织部初审后,提请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领导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组织部要听取国际交流处、宣传部等部门意见,由国际交流处、宣传部等部门对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进行重点了解。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职位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高水平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辞去兼职的,应向本人所在基层单位组织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其兼职单位出具的辞去兼职书面说明材料,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兼职规范

第十条 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校外企业兼职,要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不得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所在基层单位组织要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组织部要加强管理。

第四章 兼职取酬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校内外企业兼职,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得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可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属于填报范围的人员)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1(5).docx

2.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兼职承诺书

附件2(5).docx

3.上海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报告表

附件3(5).docx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9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