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委〔2020〕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3日版)和《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7日版)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推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教学教辅部门和直属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处级干部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音乐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教学、科研、管理、艺术实践等工作中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师生、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教育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开创精神和创新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师生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个别专业特性强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任职年限内的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须称职以上等次。
(四)提任副处级职务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应当已经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正处级职务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注重考察了解拟任人选的管理工作经历和实际管理能力,并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处级干部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处级干部可以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机关职能部门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教学教辅和直属等部门中发现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处级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处级岗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处级干部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基层党组织沟通协商后,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基层党组织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选拔教学教辅、直属部门处级干部,参加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参加推荐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部门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部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处级干部换届、个别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依据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国家“双一流”大学和上海市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党委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教辅及直属部门: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学术骨干、教职工代表等。
(二)机关职能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干部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书面征求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处级干部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处级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按时换届。
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应当体现政治方向、忠于职守、服务师生、廉洁自律,坚定不移贯彻学校发展战略,充分涵盖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任期目标可以以年度重点工作形式细化量化,形成可对照、可落实、可检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及处级干部交接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处级干部需按照规定完成相关岗位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参见《上海音乐学院中层干部岗位交接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党务系列的处级干部由党委发文任职,行政系列的处级干部由行政发文任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党员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系主任一般应进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过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学校应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逐步形成机关与系(部)、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八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全校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31日印发的《上海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干部工作相关制度】3《上海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附件(上海音乐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doc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