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申请入党
1.申请入党的年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岁。需要注意的是:年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加入党组织。
2.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党组织。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原则上向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②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不得拒收。③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向实际用工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实际用工单位未建党组织的,可向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要注意探索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居住)所在地党组织紧密衔接、共同负责的培养考察发展办法。④正式或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半年以上),可以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在发展借调同志入党时,其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都要主动征求对方意见。
3.党组织派人谈心谈话。党组织收到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后,应当仔细审看入党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是该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第二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是党员推荐,可以采取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以参加推荐)。二是群团推优,群指群众组织,一般是指工会和妇联,团指团组织。团组织推优应按照《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青发〔2019〕9号)执行。
5.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及备案。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当报上级党委备案。需要注意的是:上级党委应当是有发展党员权限的党委。
6.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教育。需要注意的是: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不能代替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
7.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一般应指定2名培养联系人。需要注意的是:培养联系人必须为正式党员。
8.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①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②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③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④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9.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入党积极分子如顺利发展为党员,其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在预备党员转正后需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10.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年度分析。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第三阶段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1.确定发展对象。①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②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③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入发展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对象确定后,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党委备案意见一般应书面通知党支部;发展对象的确定时间以上级党委同意备案时间为准。
12.确定入党介绍人。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担任时,党组织应当及时指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不得长时间空缺。
13.指定入党介绍人的注意事项。①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②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③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④受其他处分的党员,一般情况下不宜担任入党介绍人,如确有需要,党支部应认真、慎重考虑其能否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4.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①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②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③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④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⑤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5.政审的主要内容。①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②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③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④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①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②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和外调。③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各区应当建立区一级执纪执法部门入党政审联审制度。要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族宗教、信访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政法大数据办案平台等,对人员入党前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筛查。市委各工作党委、总部在沪央企党委(党组)应当参照探索建立对应的入党政审联审制度。
对近亲属入党的,各区应当探索建立由有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考察,报区委组织部预审的办法,保证将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市委各工作党委、驻沪央企党委应当参照探索建立对应的考察预审制度。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在1年内有效(特殊情况除外)。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6.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培训的对象是发展对象不是入党积极分子,形式是集中培训,时间是不少于3天(或24学时),培训考核合格有效期1年。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
17.支委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需要注意的是: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没有审批权,不能操作预审。
18.基层党委预审。预审的内容及方式是: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需要注意的是:①执纪执法部门是指联审的单位;②审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不得口头传达;③一般应在1个月之内完成预审。
19.不接收预备党员的情况。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0.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要求。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需要注意的是:①召开支部大会时,如果正式党员人数只有3人,到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②7人以下正式党员的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时,即使到会人数过半,但人数太少时不宜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
21.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讨论和表决要求。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注意的是:①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讨论和表决;②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不得进行举手表决;③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④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是本支部党员的)在支部大会表决时不需要回避。
2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的参会要求。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一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需要注意的是: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当改期。
23.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①发展对象主要表现;②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③表决结果;④通过决议的日期;⑤支部书记签名。
24.向上级党委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时间要求。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党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如超过六个月上报党委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25.对预备党员审议。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26.上级党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需要注意的是:与发展对象谈话的,必须是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不得指派党总支委员或支部委员进行谈话。
27.审批预备党员的党委会的讨论和表决要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需要注意的是:①党委会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可以票决也可举手表决,但不得进行圈阅表决;②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28.党委审批的时间要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志愿书备注栏内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党支部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应尽快向党委上报决议,一般以支部大会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日期算起1个月内上报。
29.党委超过规定期限未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处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支委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五阶段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30.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需要注意的是:批准入党后,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对党支部人数较少,不宜成立党小组的除外),介绍人继续履行培养教育职责。
3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基层党委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一个月内,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为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3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不能提前转正。需要注意的是: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不能当党小组长,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不宜讲党课(可在党课学习中作中心发言)。
33.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材料在其转正后需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4.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起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注意的是:①预备期满是指满1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转正;②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因为预备党员即将辞职、调整工作等各种原因延长预备期,不按时转正;③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特殊情况下应在预备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35.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转正前一般应再次进行违法违纪情况的审查,防止预备党员“带病”转正。
36.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需要注意的是: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资格都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结果报上级党委批准。
37.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38.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需要注意的是: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批时限只有3个月,与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时限不同,没有延长;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39.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如支部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其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算起。
40.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②入党申请书③政治审查材料④转正申请书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