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11-13浏览次数:18

沪音委〔2020〕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干部培养锻炼的渠道,为干部搭建更加有效的锻炼平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挂职干部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结合上海音乐学院实际工作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干部, 是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学校培养锻炼干部的需要, 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中, 由组织选派、推荐、借调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高校或校内部门等进行挂职锻炼的干部和教师。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流程

第三条  挂职干部和教师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态度积极,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年龄适当, 身心健康。

第四条  挂职形式与选派流程

(一)校内挂职

1.挂职校内中层领导岗位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缺岗、空岗需求, 同相关部门统筹教学系部、职能部处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组织部形成统筹方案, 递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研究。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发布挂职信息,通过干部和教师自愿报名、面试打分等方式,经组织部综合研判后上报党委,经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确认挂职的干部和教师名单,由党委组织部协助相关部门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宣布挂职任命。

2.挂职校内其他岗位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培养锻炼需求及工作需要, 同各基层部门确定挂职岗位和人选要求,发布挂职信息,通过干部和教师自荐、面试打分等方式,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名,确定挂职的干部和教师名单。党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谈话,宣布挂职任命,挂职部门与挂职干部共同签订挂职协议。

(二)校外挂职

挂职校外岗位的干部和教师人选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挂职单位的要求进行选派, 组织部门统筹校外挂职岗位需求和人选条件, 发布挂职信息。根据干部和教师自荐、基层部门推荐、组织择优统筹等方式提出建议人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报学校党委审批,确定挂职干部和教师人选。

 

第五条  学校组织挂职干部和教师进行挂职前谈话,为挂职干部和教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挂职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校内挂职干部和教师的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 挂职校外岗位的干部和教师挂职方式和挂职期限根据挂职单位的要求确定。相关的挂职经历记入干部工作履历。

第七条  校内挂职干部和教师不占挂职部门的编制和职数。挂职校外岗位的干部和教师在挂职期内, 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 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挂职单位。

第八条  挂职干部和教师在挂职期内, 应严格自我要求, 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 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挂职干部和教师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 以挂职单位为主。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各系部、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和配合开展好干部和教师挂职工作。

第十一条  干部和教师挂职期满, 应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做出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校内挂职中层领导岗位的干部和教师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鉴定, 其他挂职干部和教师由挂职部门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和教师的考核鉴定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其中挂职校外岗位半年及以上的干部其当年度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各方意见后给出建议, 其他挂职干部和教师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鉴定。

 

第四章  挂职待遇

第十三条  在校内同级岗位挂职的干部和教师,校内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校内挂职岗位级别高于原岗位的干部和教师,学校每月给予补贴300元。

第十四条  校外挂职干部和教师,校内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按照不同地区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如下:

                   待遇

地区

补贴

上海市区

500元/月

上海市外环以外郊区

(崇明、奉贤、金山、松江、青浦)

1000元/月

国内其他城市

1500元/月

新疆

4000元/月

西藏

4500元/月

第十五条  校外挂职干部和教师挂职期间的住宿由挂职单位解决。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解决住宿的,学校每年补贴住宿费用一般控制在35000元以内。

第十六条  若上级有关部门或挂职单位有专项经费与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施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1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