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委〔2021〕 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职能部门的议事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对部门工作负责,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机关职能部门议事决策采取部(处)务会议的形式,应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部(处)务会议主要研究拟由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或学校其他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工作的相关举措,研究决定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以及与部门内部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各方面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涉及本部门的议决事项;
(三)讨论研究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以及职能范围内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向学校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研究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工作;
(五)讨论研究本部门经费预算调整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从本部门人员中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等事项;
(七)需要本部门研究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程
第五条 部(处)务会议一般应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部门正职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部门正职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部(处)务会议成员一般应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不足3人的,可以根据部门实际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确定部(处)务会议参会范围,一般应相对固定,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第七条 部(处)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由班子成员提出,部门正职确定。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八条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相应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本部门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部(处)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部门正职请假。
第十条 部(处)务会议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负责汇报,实行一事一议。无特殊情况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未到会的会议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部(处)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部门正职应当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会议成员应逐一表态,部门正职应当最后表态。如有需要,也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沟通后再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四条 部(处)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批准或通过;
(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发布或提交学校;
(三)暂不形成决议,要求相关班子成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如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部(处)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部门正职与相关班子成员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部(处)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部(处)务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做好存档工作。会议纪要由与会成员审签,并由部门正职签发。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部门正职批准同意。党委组织部可以通过查阅会议纪要等方式了解部(处)务会议召开情况。
第四章 议事决策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部(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具体分管的班子成员或部门正职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正职或部(处)务会议汇报。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部(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部门成员应当及时执行;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部门正职或部(处)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职能部(处)务违反议事规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紧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推进党的制度建设不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在涉及广大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存在应当问责的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参照《上海市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部门实际,制订议事决策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