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党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3浏览次数:189

沪音委〔2020〕81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8月3日《组工通讯》总(3163号)《关于党费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按时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

2.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岗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计算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离退休教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不包含津补贴)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3.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可自愿多交纳党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额上交中央。党员可自愿多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7.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8.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9.党支部应明确专人收缴党费收缴情况应登记造册按照规定定时上报上缴。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专立账目,专款专用,定期收缴,定期检查。

2.全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汇报,并在校党代会上向党代表报告全校党费账户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按时向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4.各二级党组织要坚持一年一次向所属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各党支部应每年向所属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5.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将收到党费的50%上交至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党费专用账户,30%部分作为党员活动及教育经费下拨,其余部分学校留存。

6.党委组织部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准侵占党费。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组织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党费收入、支出、结存的明细记录,保存原始凭证备查。

4.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1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