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委〔2020〕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建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特邀党建组织员是根据党建工作需要,由组织部聘请担负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离退休老党员。为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队伍,充分发挥特邀党建组织员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目标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党建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为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和党员发展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选聘条件是: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素养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熟悉了解学生,具备从事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政工作的综合素养;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岁。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及二级系部党组织的工作需要和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一)协助党委组织部参与二级系部党组织进行党的思想建设,根据需要和安排,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党课教育。
(二)协助党委组织部、二级系部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审查、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工作。与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三)协助党委组织部、二级系部党组织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检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四)把握新时期党建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了解反映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党建理论研究和党建品牌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五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由离退休工作处、二级系部党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根据离退休老同志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具体条件提出聘任意见,上报校党委确定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因健康等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系部党组织研究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提前结束聘期。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统筹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离退休工作处共同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系部党组织应为特邀党建组织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为特邀党建组织员提供必要保障,订阅党内刊物、学习资料,每人每月从党委组织部相关经费发放1200元特邀党建组织员津贴(税前)。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发